金沙娱乐- 威尼斯人- 太阳城 -澳门在线娱乐城刑了!国企总会计师受贿近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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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裁判文书网披露,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被告人白某强任市城投集团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总经理分管城投集团财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经其女儿白某凝与时任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弓某刚对接,以大额存款等方式,为弓某刚在银行拉存款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弓某刚所送人民币共计997.64万元。在公安机关侦查其洗钱罪过程中,白某强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受贿问题,并主动上交涉案款499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白某强在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洗钱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问题,系自首;被告人白某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白某强主动缴纳的涉案资金499万元,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于2023年11月30日上交国库。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系自首,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等,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怀涛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三家银行里的城投集团资金,所有权始终归城投集团。白某强只是利用职权把企业存款“调配”到指定银行,为弓某刚完成揽储任务,但存款本身并未脱离城投集团账户,亦未作为赃款被法院没收。因此,法院在判决中仅就白某强个人非法所得(997.64万元)进行追缴,并未涉及城投集团在三家银行的存款。除非后续另有民事诉讼或行政监管要求,这些存款仍由城投集团正常支配,可继续存放或按合规流程转走,银行无权单方扣划。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这则判决书还揭开了保险员工与银行之间的某种隐秘联系。行贿人弓某刚并非银行员工,而是来自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客户经理。根据判决书,通过为3家银行揽储,弓某刚共拿到好处费1637.5万元,其中997.64万元给了白某强的女儿,36.9608万元给了三家银行中的某位客户经理,剩下的近四成602.8992万元则自己留了下来。
那么,银行揽储为何要保险公司员工“帮忙”?对此,新智派新质生产力会客厅联合创始发起人袁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公司员工为银行揽储的现象虽不普遍公开,但在金融业内并非个例。而保险员工亦或能借此“帮忙”行为,从银行方面获得某种形式的回报,如业绩提成等。
部分保险公司与银行存在渠道合作或“资源互换”安排,客户经理若帮银行完成存款指标,可换取银行向其销售保险产品、提供项目资源或个人返点。保险公司内部对保费规模、合作渠道数量有KPI,客户经理为达成考核,会主动寻找“低成本资金”,而银行正好需要存款,两者一拍即合。
被告人白某强,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大学文化,原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因涉嫌洗钱罪于2023年5月29日被灵寿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受贿罪于2023年11月20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24年1月6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24年1月15日被逮捕,2024年2月22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刑诉〔2024〕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强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卫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强及其辩护人耿敬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被告人白某强任市城投集团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总经理分管城投集团财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经其女儿白某凝与时任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弓某刚对接,以在华夏银行开发区支行、北京银行石家庄分行和廊坊××街××投集团账户、大额存款等方式,为弓某刚在银行拉存款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弓某刚所送人民币共计997.64万元。在公安机关侦查其洗钱罪过程中,白某强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受贿问题,并主动上交涉案款49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白某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未持异议,主要辩称:被告人白某强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强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且未给国家造成损失,主观恶性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白某强自身患有严重疾病。为证实被告人白某强患有严重疾病,提交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住院病历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被告人白某强任市城投集团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总经理分管城投集团财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经其女儿白某凝与时任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弓某刚对接,以在华夏银行开发区支行、北京银行石家庄分行和廊坊××街××投集团账户、大额存款等方式,为弓某刚在银行拉存款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弓某刚所送人民币共计997.64万元。在公安机关侦查其洗钱罪过程中,白某强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受贿问题,并主动上交涉案款499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白某强在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洗钱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问题,系自首;被告人白某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白某强主动缴纳的涉案资金499万元,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于2023年11月30日上交国库。
1.市委组织部提供的白某强干部任免审批表、城投集团提供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石家庄供热管理集团提供的干部任免文件证实:白某强2016年1月至2021年11月任城投党委委员、总会计师,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副总经理,2022年1月任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2023年3月16日任石家庄市某甲集团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3.户籍证明信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白某强1967年5月18日出生,无犯罪记录。
4.城投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干部任免表、财务基础管理规范、情况说明、白某强任免职文件及分工文件、华夏银行、廊坊银行、北京银行对账单、转款申请证实:城投集团没有向指定银行开户及存取款的相关审批制度,财务部一般依据财务部主管领导安排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及存取款业务,没有向第三方公司提供在银行贷款搭配存款帮助的业务。白某强在受贿期间,分管财务部,具有受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城投集团在3家银行存款及转款情况。
6.石家庄美年某某体检管理有限公司桥西门诊部健康检查档案、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住院通知书单、入院记录等病历记录以及白某强2020年3月至2023年7月在省二院就诊记录证实:2021年10月白某强在石家庄美年某某体检管理有限公司桥西门诊部做健康体检报告,证实2021年患有陈旧性前间壁心肌梗塞,2020年1月因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死、冠心病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3月至2023年7月多次在省二院就诊。
7.华夏银行提供的李某鸿个人基本情况证实:李某鸿简历表,2020年3月至2022年1月,任华夏银行石家庄分行营销部营销九部客户经理,2022年1月至2022年4月,任营销十二部客户经理岗,2022年4月至12月任营销一部客户经理,2022年12月至今任石家庄分行营销部营销一部客户经理岗。
8.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营业执照、任职情况、工作证明、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续订书、离职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协议书证实:2019年4月22日至2020年9月18日弓某刚在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任客户经理,2020年9月18日公司与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弓某刚在某某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工作,职务:普通员工,9月19日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关系。
9.某甲公司、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提供的白某凝任职情况证实:2019年6月19日至2022年9月30日在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任客户经理;2022年9月30日与石家庄市某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财务管理部职员。
10.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长安区行政审批局、容城县行政审批局提供的涉案企业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信息,石家庄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信息,石家庄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信息,石家庄某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信息,河北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保定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基本情况表,河北某某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信息。
(1)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及通知书证实:2023年11月15日白某强被石家庄市监察委立案调查,11月16日市监委决定对白某强采取留置措施,11月20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2)石家庄市监察委员会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23年11月15日白某强被石家庄市监察委立案调查,11月16日省监委批准对白某强采取留置措施,11月20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3年5月29日白某强因涉嫌洗钱罪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白某强主动交代了其在担任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主管城投集团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调配城投集团资金为华夏银行等3家银行拉存款,并收受好处费的问题。2023年5月29日,灵寿县公安局对白某强涉案款20万元现金予以扣押;2023年6月8日,对白某强涉案款160万元现金予以扣押;2023年6月16日、6月20日,白某强妻子张某红分别向公安机关主动上交涉案款299万、20万,以上合计499万元,为白某强涉嫌受贿犯罪中的部分受贿数额,由市公安局于2023年11月30日上交国库。
(3)石家庄市监察委员会2023年12月1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23年5月29日白某强因涉嫌洗钱罪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白某强主动交代了其在担任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主管城投集团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调配城投集团资金为华夏银行等3家银行拉存款,并收受好处费的问题。
(4)案件线索移送函证实:石家庄市公安局2023年6月21日在侦查白某强涉嫌洗钱犯罪过程中发现了其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并将该线索移交石家庄市纪检监察机关。
(5)石家庄市公安局移送材料(法律文书、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实:灵寿县公安局2023年5月26日对白某强、白某凝涉嫌洗钱罪立案侦查,5月29日白某强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11月20日解除;白某强主动向公安部门反映了受贿罪问题,以及受贿赃款的去向;查封了白某凝名下商铺,不动产产权证号冀(2021)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1号;查扣白某强的受贿款及张某红主动退缴的共499万元已经上交国库。
(6)石家庄市某某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信息证实:城投集团2020年1月2日在华夏银行开户,存入1.2亿,2020年4月20日又存入1亿,2020年10月30日转入城投集团农业银行账户1亿,2020年12月16日至17日又存入1亿,2021年2月2日转入城投集团在北京××亿,2022年4月7日又存入1500万元,4月8日付工程款9600万元,剩下2000余万元。
(7)韩某宇邯郸银行卡信息及转账情况证实:弓某刚付给白某强转入韩某宇银行卡内92.7万元的事实。
(8)城投集团在北京银行和廊坊银行账户信息及存取款情况证实:白某强向北京银行和廊坊银行存款情况。
(9)弓某刚尾号9558卡信息及交易流水证实:该卡收到河北奥威10万元费用的事实。
(10)弓某刚华夏银行尾号6768卡开卡信息及交易流水证实:用款企业给的部分费用情况。
(12)弓某刚整理的北京银行、廊坊银行、华夏银行搭配存款情况及企业方实际转账以及支付白某凝情况统计表证实:转账详情。
(13)弓某刚和李某鸿聊天记录证实:2019年12月弓某刚就和李某鸿商量找存款的事。
(14)李某鸿和白某强聊天记录证实:白某强2019年12月在华夏银行开户事实以及华夏银行去城投核实事实。
(15)李某鸿提供的弓某刚华夏银行卡明细证实:存取款以及用款企业支付费用情况。
(16)邯郸银行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证实: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弓某刚通过其招商银行卡多次向韩某宇邯郸银行卡(6229××××5812)转账,共计92.7万元。
(18)华夏银行提供的弓某刚华夏银行卡(6230××××6768)账户信息列表、存款金融交易明细证实:2020年2月28日弓某刚在华夏银行石家庄分行高新技术开发区××信息及交易流水,其中包含给韩某宇转账两笔15万元(2020年8月18日)、收到杨某甲转账50万元(2020年3月5日)、收到谷勇转账20万元(2020年5月9日),和马平恒之间的交易流水。
(19)华夏银行提供的石家庄市某某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账号(1165********)账户信息列表、存款金融交易明细证实:石家庄市某某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石家庄分行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支行的开户信息,账户:1165********,自2011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6日的转账记录,存款最多时2.2亿。
(20)华夏银行提供的单位结算业务申请凭证、转账支票、对公结算业务申请书、结算业务委托书、电汇凭证、对账单证实:华夏银行查询石家庄市某某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农行石家庄正大支行转款1亿;2021年2月2日向北京银行石家庄分行转款1亿;2021年12月31日向建行河北省分行直属支行转账1亿;2022年4月2日向石家庄市某某建设总公司转账9600万元。
(21)城投各账户间转款情况、农行石家庄正大支行提供的对公结算业务申请书、兴业银行、建设银行结算业务委托书、电汇凭证、业务收费回单、业务委托书证实:石家庄市某某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账号5036********(农行正大支行)向另一账号1165********(华夏银行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支行):2020年1月2日转款1.2亿;2020年4月20日转款1亿;2020年12月17日转款4千万。城投账号5721********兴业银行向1165××××5583(华夏银行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支行)转账:2020年12月16日向华夏银行转款2千万;2020年12月17日城投在建设银行账户1305********向华夏银行账户转款4千万;2021年3月30日在河北银行账户1165********向在华夏银行账户转款1亿;2022年1月4日河北银行向华夏银行转款1亿。
(22)石家庄市某某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石家庄分行的开户信息、对账单证实:2020年12月24日,石家庄市某某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石家庄分行的开户信息,账户:2000********,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交易记录。
(24)城投在廊坊××信息及交易流水证实:2021年10月27日石家庄市某某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廊坊××信息,账户:6021********-0001,自2021年10月27日至2023年8月8日的交易明细,存款最多时6亿。
(25)城投在各银行之间转账情况、出账回单、结算业务证实:2022年12月29日石家庄市某某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廊坊银行向招商银行转账1.5亿;2022年12月27日廊坊银行向中国建设银行转账2亿;2022年2月10日廊坊银行向兴业银行1千万元;2022年2月10日廊坊银行向建行转账4千万元;2022年2月10日廊坊银行向招商银行转账5千万元;2022年2月10日廊坊银行向河北银行转账2.8亿;2022年2月10日廊坊银行向华夏银行转账5千万元;2021年11月1日招商银行向廊坊银行转账7千万;2021年11月1日兴业银行向廊坊银行转账3千万元;2022年1月5日建行向廊坊银行转账5千万元;2022年9月19日北京银行向廊坊银行转账3亿。
某乙公司、河北某某公司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证实:保定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账号:1300********(农行涞源县支行)的开户信息及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27日的交易明细;河北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建行容城支行),账户:1300********的开户信息及自2020年1月2日至2022年4月1日的交易明细。
(27)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个人账户信息证实:杨某甲建设银行卡6217××××1570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9月1日的交易明细,其中包含多次给弓某刚、保定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账户、河北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账户的转账。
(28)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个人账户交易明细结果表证实:吴某海卡号6228********开户信息及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的交易明细,其中包含与保定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转账记录。
(29)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广大银行对私活期账户对账单证实:谷勇卡号6226********在光大银行的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其中包含给弓某刚转账三次共120万元。
(30)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北京银行京卡账户信息查询、北京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杨某乙招商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证实:杨某乙北京银行卡号6214********的开户信息及在2023年8月1日的交易明细,其中包含2021年9月10日转给弓某刚50万和转给左某晶163.9万;杨某乙招商银行卡号:6214********的开户信息及2020年8月17日至2023年10月5日的交易明细,其中包含与左某晶、弓某刚的转账记录。
(31)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证实:韩巧敏在××号:6214××××2982的开户信息及自2021年7月7日至2022年12月2日的交易明细,其中包含与左某晶的多次转账记录。
(33)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个人账户信息、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实:左某晶建设银行卡号6236********开户信息及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23日的交易明细。
(3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新一代个人账户信息、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实:张某红、白某强、白某凝建设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证实:张某红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17********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20日的交易明细,2023年6月16日向石家庄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电子汇出299万元,2023年6月20日向石家庄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电子汇出20万元,共319万元;白某强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27********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20日的交易明细;白某凝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17********自2020年1月2日至2023年10月6日的交易明细;其他银行卡号:6217********、6227********、6217********、6217********、6227********、6217********均查无数据。
(36)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张某红农业银行卡号6228********自2020年1月至2023年5月的工资及养老金发放情况,证实其收入情况。
(37)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个人账户交易明细结果表证实:白某魁农业银行卡号:6228********自2020年1月至2023年6月的交易明细(工资卡);白某魁在农业银行其他借记卡、活期存折均正常,证实其收入情况。
(39)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个人客户历史明细证实:张某红工商银行卡6222××××7134自2020年1月至2023年10月的个人消费记录;白某强工商银行卡6222××××8442自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交奔驰租赁费明细(每月扣除617元)。
(4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信息查询结果、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石家庄市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拆迁证明书证实:白某凝名下有中睿府6号商业办公楼2单元1806房产一套,张某红名下有翰林观天下小区11-3-902房产一套,白某强名下有富华园30-4-401、富华园30-5-102房产2套(桥西区西里大街57号房产拆迁所得)。
(4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书、石家庄中睿府收据证实:白某凝2020年10月24日购买中睿府商品房产的购房合同、交易凭证证据。
(4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转账记录证实:2020年7月份弓某刚通过微信给白某凝转账15万元。
(43)弓某刚提供的华夏银行、北京银行、廊坊银行存款业务说明表证实:通过在北京银行、廊坊银行、华夏银行三家银行存款杨某乙给好处费共计1637.5万元,弓某刚自己得602.8992万元,给白某凝997.64万元,给李某鸿36.9608万元。
(4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干部任免审批表、情况说明、石家庄市某某建设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文件、会议纪要、廊坊银行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华夏银行对公明细对账单、北京银行对账单、转账申请证实:2015年9月25日白某强任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会计师;2021年11月8日白某强任石家庄市某某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2月21日白某强任石家庄市某某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2023年3月16日不再担任石家庄市某某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白某强于2015年10月至2023年分管财务部,2023年3月16日调离城投集团。城投集团在廊坊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的交易明细。
(45)华夏银行提供的城投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单位结算账户综合签约申请书、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变更预留印章申请表证实:2019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某某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开户信息。
(4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营业执照、记账凭证证实:河北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共向杨某甲打好处费400万元,保定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向杨某甲打好处费770万元;保定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向吴某海打好处费210万元,向弓某刚招商银行转好处费260万元(杨某甲转230万,吴某海转20万,河北奥威转10万)。
(47)河北奥威实业集团营业执照、证明、展期协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提款申请书、情况说明、华夏银行提供的奥维集团贷款、展期合同、补充协议(含保证合同)等证实:河北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展期协议与补充协议的相关材料。赵某通系该公司财务负责人,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融资工作。贷款1.37亿。
某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提供的任职证明、营业执照、记账凭证、向弓某刚银行卡支付费用的记账凭证、网银转账回单、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展期协议证实:张某自2008年11月17日至2019年2月27日担任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9年2月28日至2023年5月30日担任财务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于2023年5月31日办理离职。河北某某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14日注册成立,股东未谷献余出资200万元,占比40%;新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出资300万元,占比60%,2019年7月22日进行股权变更,变更后股东为李在沐出资200万元,占比40%,魏乃未出资300万元,占比60%。因为新旧股东之间尚有部分事宜未结清,故实际控制人仍为河北某某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股东谷献余。2019年9月23日河北某某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贷款4900万元并签订展期协议,谷勇共向弓某刚打款120万元。
(49)北京银行提供的城投集团在改行开户资料、变更资料、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授权书、结算业务凭证证实:2020年12月24日石家庄市某某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法定代表人张某宗;于2023年7月20日其银行结算账户变更为法定代表人刘中,委托范某菲办理相关事宜。2023年7月11日石家庄某某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银行向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大额转账348.7万元,2023年7月17日石家庄某某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高铁工务段大额转账150万元。
(50)廊坊银行石家庄市光华路支行提供的城投在该行开户信息、电子回单签约维护、统一收费柜员出售重要凭证、企业客户信息、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补充申请书、对公客户信息维护、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补充申请书证实:2020年9月27日石家庄市某某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廊坊××,法定代表人张某宗;于2023年8月8日其银行结算账户变更为法定代表人刘中的相关材料及大额转出传票。
(51)杨某乙提供的向弓某刚支付的配存费相关材料及银行流水、付款明细表、资金往来情况明细表、廊坊银行客户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左某晶三张银行卡和韩巧敏一张银行卡向杨某乙、弓某刚转账1257.5万元,其中向弓某刚转账170万元。
某丙公司提供的向第三方公司支付配存费相关材料、付款审批单、咨询服务协议、银行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实:石家庄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第三方公司支付2021年3月-2022年10月20个月配存费共计2400万元。
(53)北京银行石家庄分行提供的王某虎个人基本情况及任职文件,以及乾丽房地产公司在改行的贷款合同证实:2014年12月至今王某虎先后任业务拓展六部总经理、北京银行鹿泉支行行长,业务拓展七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2020年11月16日石家庄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贷款8亿。
(54)廊坊银行石家庄分行提供的刘某甲、谌某的个人基本情况及任职文件以及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公司和石家庄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改行的贷款合同证实:刘某甲现任廊坊银行石家庄分行营业部总经理;谌某现任廊坊银行石家庄分行业务发展部总经理(主持工作);聂军任命为中华大街支行行长,负责中华大街支行全面工作;2021年9月18日石家庄某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廊坊银行贷款7.5亿,贷款期限为36个月;2022年8月18日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廊坊银行贷款3.2亿,贷款期限为24个月。
(55)栾城区卓达太阳城欧园小区照片证实:白某强栾城区卓达太阳城欧园小区85-3相关照片及翻新情况。
证人白某凝、弓某刚、证人韩某宇、李某鸿、赵某通、杨某甲、吴某海、张某、杨某乙、左某晶、王某虎、孟某慧、刘某甲、刘某乙、谌某、刘某玲、张某宗、苌增会、王某英、杨某丙、范某菲、张某红、白某英、白某魁的证言与被告人白某强的供述综合证实: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被告人白某强任市城投集团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总经理分管城投集团财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经其女儿白某凝与时任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弓某刚对接,以在华夏银行开发区支行、北京银行石家庄分行和廊坊××街××投集团账户、大额存款等方式,为弓某刚在银行拉存款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弓某刚所送人民币共计997.64万元。在公安机关侦查其洗钱罪过程中,白某强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受贿问题,并主动上交涉案款499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白某强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强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且未给国家造成损失,主观恶性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上述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白某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白某强自身患有严重疾病,经查属实,该情况本院酌情考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白某强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九十七万零六千四百元,对违法所得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扣押的人民币四百九十九万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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